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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遼寧省環境保護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等4個標準辦法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市環境保護局:
現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編制、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編制、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
2.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
3.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編制、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
4.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編制、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環評中介服務),是指對照《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局在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出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是指環評機構出具環評文件應當遵循的規范標準。
第三條 本規范標準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環評中介服務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局負責對環評機構出具環評文件過程中遵守環評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評中介服務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環評機構承擔。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我省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的環評機構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環評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環境標準及相關規劃等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要求,依法獨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確保環評文件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并對作出的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人委托環評機構出具環評文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可研或初設資料。
(二)其他工程或技術資料。
環評機構應當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
第八條 環評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流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
(一)前期準備
1.分析判定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規模、性質和工藝路線等與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范、相關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
2.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進行對照。
3.確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
(二)調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
1.確定環評文件類型。
2.研究相關技術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初步工程分析,開展初步的環境現狀調查。
3.環境影響識別和評價因子篩選。明確評價重點和環境保護目標。確定工作等級、評價范圍和評價標準。
4.制定工作方案。
(三)分析論證和預測評價
1.環境現狀調查監測與評價。
2.建設項目工程分析。
3.建設單位現有工程分析評價。
4.各環境要素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5.各專題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
(四)環評文件編制
1.提出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給出污染物排放清單。給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2.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導則要求,編制環評文件。
第九條 環評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完成時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環評機構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合同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出具環評文件。
第十一條 環評機構出具環評文件,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申請人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
環評機構不得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或者實施價格壟斷、以低于成本價格惡意競價。
第十二條 環評機構應當建立執業公示制度,在住所(經營場所)顯要位置公示委托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清單,以及執業標準、工作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
第十三條 環評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執業情況。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執業情況記錄,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妥善保存存檔。
第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評機構執行本行業規范標準情況定期組織隨機抽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評機構,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同時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
(一)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業的或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委托合同由環評機構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簽的。
(三)轉包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
(四)環評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失實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的或者致使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不當的。
(五)環評文件質量檢查連續四個季度位于全省后三名的環評機構且檢查結果不合格的。
(六)拒絕、阻礙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七)生態環境部規定給予取消評價資質的其他情況。
受到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直接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建立環評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
對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和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環評機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局在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時,對其提供的環評文件不予采信,并告知申請人。
受到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限期整改的環評機構,在整改期滿并整改合格前,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局不得受理其提供的環評文件。
第十七條 本規范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范標準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范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加強中介服務事中事后管理,規范中介服務執業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遼寧省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是指省環保廳根據《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對其主管的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事項,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其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執行相關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省環保廳負責環評機構環評文件質量的季度檢查和年度檢查。省環保廳負責指導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工作。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開展本轄區內的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工作。
省環保廳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務事項,由省環保廳開展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工作。
第四條 省環保廳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細化隨機抽查事項,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管理,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省環保廳應制定環評文件質量檢查辦法,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省環保廳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對應《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每類中介服務事項,根據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具體比例按照合理的原則由省環保廳具體確定),確定檢查名單。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局,在開展行政審批時,要對應《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每類中介服務事項,在行政審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提供相關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名錄提供給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據此分類建立已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
第六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保廳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的檢查名單,對在本轄區內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進行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中介服務機構可能違反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的,也可以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省環保廳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務事項,由省環保廳進行檢查。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上一年度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并對環評文件質量進行檢查。
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上款規定外組織中介服務隨機抽查。
對同一中介服務機構的隨機抽查頻次原則上一年之內不超過二次。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行政檢查計劃管理和備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抽查中介服務機構執行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等情況,應當采取環評文件質量檢查評分或實地核查的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隨機抽查,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根據抽查工作需要,須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由檢查機關支付,相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被抽查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環評文件質量檢查評分或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并由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及環評文件質量檢查專家名錄庫,包括人員姓名、編制性質、工作單位等信息,并根據人員崗位調整情況及時更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被抽查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實地核查時,應當以隨機分派方式確定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檢查,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中介服務機構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統一公示。
省環保廳應當及時在其網站公布環評機構環評文件季度、年度質量檢查以及抽查的情況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環評機構環評文件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或因環評文件質量存在重大原則性問題、直接判定質量檢查不合格的,省環保廳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隨機抽查相關文書樣式由省環保廳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輻射安全分析和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規范輻射安全分析和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有關說明的函》《關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標準。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安全分析和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是指對照《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申請人在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或申請增項、延續時,委托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編制輻射安全分析報告和監測報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是指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監測報告應當遵循的規范標準。
第三條 本規范標準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報告編制中介服務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監測報告過程中遵守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完善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
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我省行政區域內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企業信息。
第六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報告編制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監測的事項,并對輻射安全評價、監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應按照《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免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技術利用項目有關說明的函》(環辦函〔2015〕1758號)進行編制。
監測報告應按照《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國家行業標準進行編制。
第八條 申請人委托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編制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或者監測報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
第九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該按照規定流程開展輻射安全分析或者監測報告業務活動。
第十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或監測報告技術合同,明確分析或者監測對象、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出具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或者監測報告。
第十二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編制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監測報告,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與申請人協商確定服務收費標準。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互相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或者實施價格壟斷,以低于成本價格惡意競價。
第十三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執業公示制度,在住所(經營場所)顯要位置公示委托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清單,以及執業標準、工作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
第十四條 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執業情況。報告編制過程控制記錄、被安全分析和監測對象現場勘察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執業情況記錄,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本行業規范標準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
(一)出具虛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監測報告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報告編制的;
(三)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受到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由省環保廳直接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建立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懲戒和淘汰機制,對被列入失信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和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中介服務報告編制機構,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其違法信息,并及時將其從報告編制中介服務機構信息中移除。
第十八條 本規范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范標準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輻射安全分析和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加強中介服務事中事后管理,規范中介服務執業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遼寧省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輻射安全分析和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隨機抽查,是指省環保廳根據《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對其主管的中介服務事項,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實施機構,對其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執行相關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省環保廳負責指導全省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監測報告編制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工作。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細化隨機抽查事項,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管理,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省環保廳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對應《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事項,根據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機構,確定檢查名單。
第六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保廳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的檢查名單,對本轄區內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檢查。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上一年度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上款規定外組織中介服務隨機抽查。
對同一中介服務機構的隨機抽查頻次原則上一年之內不超過一次。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行政檢查計劃管理和備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抽查中介服務機構執行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等情況,應當采取實地核查的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隨機抽查,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根據抽查工作需要,須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由檢查機關支付,相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被抽查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并由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姓名、編制性質、工作單位、執法范圍、執法證件編號等信息,并根據人員崗位調整情況及時更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被抽查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實地核查時,應當以隨機分派方式確定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檢查,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中介服務機構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中介服務行業規范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過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統一公示。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隨機抽查相關文書式樣由省環保廳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發
山東新澤儀器有限公司,專注于煙氣在線監測系統、voc分析系統、氨逃逸等氣體分析設備,我們始終以產品質量為發展的基石,致力于打造氣體分析儀行業的一線品牌,我們注重用戶體驗,無論是售前的技術方案提供還是售后的技術服務我們都站到客戶立場去考慮、去處理問題,提供最優質、最貼合、最實用的產品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