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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因生產產生的外排污水不達標,紹興某重點排污單位的一線操作工、班長和分管領導串通一氣,竟然在污水池內安裝小鐵桶和接入自來水管,可隨時將清水注入自動監測設備的進水口,干擾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孰不知,這已經觸犯了法律。近日,3名男子及所在的公司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涉事的印染企業是2016及2017年度紹興市重點排污單位,環保部門在該企業安裝了在線自動監測設施,可以對企業排放的污水“COD”(化學需氧量)進行監測。為了降低“COD”濃度,2017年2月至3月7日,該公司污水處理班班長季某向該公司污水處理分管領導何某某匯報并經其同意,在污水池內安裝一個小鐵桶,并接入一根自來水管,并指示污水處理班操作工陳某某操作該注水裝置以干擾在線自動監測設施。一旦發現“COD”濃度要超標,他們就將自來水管擰開,往小鐵桶內注水,確保“COD”濃度不超標。
雖然小鐵桶沉入污水中,難以被發現,但還是逃不過環保執法人員的火眼金睛,2017年3月7日,柯橋區環保、公安部門發現了這一違法行為。季某某等3人的干擾行為導致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而且實際排放污水“COD”(化學需氧量)濃度高于規定標準,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
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紹興某印染公司罰金50萬元、季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何某某拘役5個月、陳某某拘役3個月。之后,該公司及何某某、季某某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紹興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對上訴人紹興某印染公司、何某某及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維持原判,上訴人季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說,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嚴重污染環境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季某等3人的這起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水案,是該司法解釋出臺后,紹興地區審結的首起該類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