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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2018年寧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安排(征求意見稿)》已經公布。征求意見稿提出,全面推動重點行業達標排放治理改造。以工業園區為重點,對現有火電、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國控、區控重點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對能夠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同區域大氣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及超低排放、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加強環境監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不同區域大氣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及超低排放、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各地級市及寧東基地須組織實施除塵脫硫脫硝達標或提標改造,2018年,全區火電、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國控、區控重點工業企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達標率均達到95%以上。全文如下:
2018年度全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安排
(征求意見稿)
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是黨的十九大報告的明確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實施生態立區戰略的必然選擇,是全區人民群眾的迫切期盼。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藍天碧水˙綠色城鄉”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16〕71號)、《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生態立區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35號)、《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都市圈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黨發〔2017〕40號),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完成各項重點任務,努力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年度重點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標
2018年,全區地級城市(含寧東)PM10年均濃度較2017年下降3.0%;PM2.5年均濃度較2017年持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濃度均控制在2015年水平以內;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平均達到77%,實現地級城市空氣質量有所改善。各地級市及寧東基地環境空氣質量目標(詳見附表1),各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目標(詳見附表2)。
二、工作任務
(一)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燃煤污染。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2018年3月底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制定年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并分解落實到縣(市、區)和重點企業,重點要加強銀川都市圈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費控制措施,控制煤炭消費需求,確保2018年除寧東基地外,其他五個地級市完成自治區下達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2018年,全區原煤洗選率達到88%以上,新增耗煤項目實施減量替代,除寧東基地外,實行清單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2018年底。)
2.持續推進集中供熱供暖。
(1)加快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建設。銀川市東熱西送一期工程,10月底實現向銀川市區全面供熱;中寧縣加快天元錳業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在化工、造紙、印染、制藥等企業集聚的工業園區,按照“一區一熱源”建設“以熱定電”的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取消分散燃煤鍋爐。(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2)繼續擴大集中供熱面積。指導各地加快集中供熱建設,進一步擴大各地級市集中供熱面積。同時,各地要根據縣城居民實際供熱需求,持續加大熱源改造、供熱管網、供熱站等供熱設施建設力度,不斷擴大所轄縣(市)城區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3.實施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清零。各市、縣(區)要將城市建成區內2017年應淘汰而未淘汰(承擔居民供暖)的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淘汰。銀川都市圈除保留必要的應急和調峰燃煤采暖鍋爐外,銀川市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區熱電聯產項目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所有燃煤供熱鍋爐;啟動石嘴山市和吳忠市城市建成區內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工作。鼓勵各地繼續淘汰城市建成區外排放不達標的2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2017年應淘汰而未淘汰的燃煤鍋爐,在2018年4月30日前拆除到位。2018年應淘汰的燃煤鍋爐,在8月底前淘汰。(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凈型煤、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等,拆除燃煤鍋爐必須做到煙囪落地、斷水斷電、爐體移位,不具備復產條件。)(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完成時限:2018年8月底。)
4.加快推進“雙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熱管網確實無法覆蓋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散煤使用集中區域,按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實施電代煤、氣代煤。在天然氣供應有保障的地區,按照“宜管則管、宜罐則罐”的原則,鼓勵采用燃氣壁掛爐等方式實現清潔取暖;在天然氣管網未覆蓋的地區,要大力發展熱泵、電鍋爐、電空調等電采暖方式取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制定“雙替代”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國網電力公司;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5.實施清潔煤替代工程。自治區質監局牽頭研究制定民用商品煤質量地方標準。各地級市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散煤使用情況調查,摸清散煤用戶分布區域、數量、用煤量等基本信息,制定散煤清潔化替代年度計劃,建立地級市建成區散煤削減替代臺賬。在原有清潔煤配送中心基礎上,2018年,銀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衛市城市建成區分別建成2個、2個、1個、1個清潔煤配送中心;鼓勵各縣(區)至少建設1個清潔煤配送中心,規范清潔煤生產、倉儲、供應和配送網點體系,完善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配送機制,大力開展清潔煤宣傳、推廣,在不具備電代煤、氣代煤的商貿集中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及農村地區,繼續將清潔煤(硫份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作為清潔供暖體系的有益補充措施,繼續加大清潔煤替代散煤力度。各地級市要研究出臺清潔煤替代補貼辦法,并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質監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完成時限:2018年底。)
6.加強煤質監管。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各城市禁燃區面積不低于建成區面積的85%。制定無煤區建設標準,鼓勵各地開展城市建成區“無煤區”建設,建成區內餐飲服務業全部禁止散煤使用,改用天然氣、液化氣或電能。加大煤炭質量檢查力度。各地級市要制定煤質專項檢查方案,每季度組織開展清潔煤煤質專項檢查,組織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全市生產、銷售、使用煤炭的單位開展拉網式檢查。2018年9月份,自治區工商、質監、經信、環保等部門組織開展全區打擊非法售煤網點和用煤單位爐前煤質專項執法檢查,對證照不全的煤炭經營單位依法予以取締;對手續齊全但散煤裝卸、儲存等管理環節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實施停業整頓,限期治理。在采暖期前居民囤煤高峰期,各地要按照網格化監管要求,開展秋冬季燃煤散燒治理專項檢查行動。2018年底前,各地級市生產、銷售領域的煤質達標率力爭達到85%以上。(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質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7.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加大天然氣供應和推廣力度,多渠道拓展天然氣氣源,積極協調爭取國家關于我區天然氣指標,足額保障煤改氣、民用天然氣用量。優先保障居民生活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區內燃煤鍋爐、窯爐用氣,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推進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開發利用,逐步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重。(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完成時限:2018年3月底。)
(二)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推動重點行業達標排放治理改造。以工業園區為重點,對現有火電、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國控、區控重點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對能夠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同區域大氣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及超低排放、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加強環境監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不同區域大氣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及超低排放、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各地級市及寧東基地須組織實施除塵脫硫脫硝達標或提標改造,2018年,全區火電、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國控、區控重點工業企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達標率均達到95%以上。
(1)完成火電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全覆蓋。各地級市、寧東基地對6臺裝機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和5臺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電廠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寧東基地分別為4臺1140MW、4臺1320MW、1臺330MW、2臺27MW。(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2)實施重點行業有組織排放達標治理。2018年底前,銀川都市圈全域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點行業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特別排放限值改造,其他區域執行標準限值。各地對石化行業工藝加熱爐、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裝置、酸性氣回收裝置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工段和鋼鐵、水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燒結機、球團焙燒設備、水泥窯、電解槽、礦熱爐等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設施和工段進行全面排查,對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設施和工段實施除塵脫硫脫硝改造。(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3)實施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對鋼鐵、建材、有色、焦化、鐵合金、電石、活性炭等企業和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不達標或不規范的設施、工段、場地等實施無組織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有行業標準的應達到無組織排放標準限值。未按時按要求完成無組織治理改造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實施停產整治。(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8月底。)
(4)實施燃煤鍋爐改造全覆蓋。列入2017年治理計劃但未完成改造的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2018年9月底前須全部完成改造(2018年計劃拆除的可不改造,但須于4月底前完成拆除)。對城市建成區內保留的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和建成區外在用的1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進行全面排查。對不達標的燃煤鍋爐全部實施除塵脫硫脫硝改造,銀川都市圈達到燃煤鍋爐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區達到排放標準要求;對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未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的全部安裝,2018年8月底前,完成燃煤鍋爐改造,在線監控設施安裝、聯網并通過驗收。2018年新建和新實施“煤改氣”的天然氣鍋爐要同步實現低氮燃燒改造,達到鍋爐排放氮氧化物相應排放標準。(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8月底。)
(5)強化工業園區及企業料堆場揚塵整治。對工業園區道路揚塵,工業企業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狀產品堆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冶煉渣、燃煤灰渣等)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輸送等環節,廠區內及周邊裸露地面密閉、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場、廠區裸露地清單。加大工業園區道路清掃、灑水頻次,確保道路干凈、整潔。對火電、鋼鐵、建材、焦化、鐵合金、電石、多晶硅、活性炭、鑄造以及集中供熱等企業實現規范管理,按照“場地硬化、物料入倉、密閉傳輸、濕法裝卸、車輛沖洗”的標準,廠區、料場路面要實施硬化,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廢渣等易產生粉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實現密閉儲存;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運輸要采用密閉皮帶、密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方式;塊狀物料采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并采取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要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配備濕法降塵設施;廠區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未按時按要求完成揚塵治理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實施停產整治。2018年11月1日起,對達不到要求的工業堆場,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停止使用。(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7月底。)
2.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1)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業環保準入門檻,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并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新、改、擴建涉VOCs排放項目,應從源頭加強控制,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安裝高效治理設施。(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2)開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查。完成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紙造、表面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紡織印染8個行業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區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基數,并納入排污許可監管。(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3)加快推進化工行業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藥、農藥、煤化工(含現代煤化工、煉焦、合成氨等)、橡膠制品、涂料、油墨、膠黏劑、燃料、化學助劑(塑料助劑和橡膠助劑)、日用化工等化工企業VOCs治理。化工行業要參照石化行業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進設備動靜密封點、儲存、裝卸、廢水系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工序治理,現代煤化工行業要全面實施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其他行業逐步推廣LDAR工作;加強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產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治理。(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7月底。)
(4)開展VOCs在線監控試點。加強污染源排放VOCs自動監測工作,逐步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煤化等重點企業主要排污口試點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6月底。)
(5)強化生物發酵及制藥企業惡臭整治。對銀川市(永寧縣、賀蘭縣)、石嘴山市(平羅縣)等生物發酵及制藥企業繼續保持環境監管高壓態勢,停產整治企業必須達到整改要求,方可申請復產;在產企業必須確保惡臭污染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關注企業惡臭擾民問題,定期開展夜查、突擊檢查,及時處理惡臭投訴案件。(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3.城市面源污染控制。2018年4月、8月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開展2次城市揚塵污染專項檢查。
(1)強化建筑施工、拆遷工地揚塵監管。對各類施工工地情況逐一進行排查,建立工地清單。將建設項目揚塵防控經費納入項目工程預算。各地城市建成區建筑和拆遷施工,道路、管道等市政施工以及高速公路、鐵路建設施工等工地要嚴格落實6個100%揚塵防控措施,總體達標率達到90%(銀川市城區達到95%)。對工地出口兩側各100米路面實行“三包”(包干凈、包秩序、包美化),專人進行沖洗保潔;工地現場配置噴淋裝置、灑水車、移動噴霧機等降塵設備;各類房屋拆遷(拆除)施工,實行提前澆水燜透的濕法拆除、濕法運輸作業;園林綠化工地施工前,進行必要的鋪墊,做到黃土不落地。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并落實揚塵防控措施。對揚塵防控措施達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責令停止施工進行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編制全區工地揚塵監測技術規范和信息化監控系統建設方案,在地級城市和大氣銀川都市圈縣(市)建成區占地面積4000平米以上建筑及拆遷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200套,并實現與城管、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制定全區工地揚塵污染整治、督查、考核、處罰制度,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住建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2)深入開展城市清潔行動。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臺自治區清潔城市行動標準及實施細則,按照“全面動員、全民參與、全域覆蓋”的要求,廣泛發動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或自治區駐地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行政村)、居民小區等,每季度開展一次的全城大掃除,全面清洗公共設施、交通護欄、綠化隔離帶等積塵浮塵,徹底清除護欄下和道牙石周邊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對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區域生活垃圾進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類衛生死角、盲點,清理積存垃圾,杜絕垃圾亂堆亂放;對轄區內樓宇進行立面清洗和樓頂保潔,全面徹底清洗住宅小區陽臺、樓頂積塵、企事業單位公共區域積塵,確保城市清潔全覆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每季度組織對各市、縣、區開展城市“以克論凈”評比,對清潔城市活動組織得力、成效明顯的進行通報表揚和獎勵;對組織不力、效果不明顯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3)嚴格道路揚塵控制。進一步推廣“以克論凈”模式,落實城市道路清洗保潔機械化作業規程和清掃保潔標準,繼續加大環衛設施投入,特別是吸塵清(洗)掃設施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經費投入,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水平。2018年,銀川都市圈各市、縣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5%以上,其他各市、縣機械化清掃率達到70%以上。渣土拉運車輛證照齊全有效,尾氣排放達標,要嚴格落實清洗、密閉覆蓋、拉運路線等要求,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與城管部門聯網。建立渣土拉運夜查長效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入城區主要路口設置車輛清洗點,必須對渣土、石料、煤等帶泥拉運車輛進行清洗。(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4)加強城市裸露地面揚塵控制。對拆遷作業已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設的場地,土地收儲未開發的裸露空地,以及棄土場、建筑垃圾堆場等鋪裝、綠化、灑水降塵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排查,并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單。對違法占地的場地,依法查處。對手續齊全但污染防治措施達不到要求的場地,一律按照“依法處罰、限期達標”的要求進行綠化美化、遮蓋,銀川都市圈落實率達到100%,其他地區落實率達到95%以上。(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林業廳、國土資源廳;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5)加強采礦區揚塵整治。對全區露天礦山進行深度整治。對污染治理不規范、排放不達標的露天礦山,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并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未通過驗收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加強生態修復與綠化,減少揚塵污染。(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公安廳、安監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
(6)加快推進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全區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場所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重點對熏、炸、烤制類餐飲場所及露天攤點推行天然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改造,禁止使用煤制品燃料,并加強日常監管。(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7)加強城鄉綠化。繼續加強城市及主干道路綠化林帶建設,加大防沙治塵力度,提高綠化覆蓋率。加強城市公園、森林公園建設,落實城市建成區“300米見綠、500米見園”園林綠化建設要求,開展城市負氧離子監測。對城市建成區閑置或未開發的裸露空地要采取綠化、硬化、覆蓋等防塵措施,基本消除市區裸露空地,銀川都市圈落實率達到100%,其他地區落實率達到95%。加大城市周邊、賀蘭山東麓等重點揚塵易發區綠化管控力度,建設高標準防護林帶,提升城市生態功能。(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林業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8)綜合整治秸稈焚燒。各縣(區)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縣(區)、鄉鎮、村(社區)網格化監管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制,禁止焚燒秸稈和雜草、生活垃圾、枯枝落葉等雜物,并在春、夏、秋季加強對農村秸稈、雜草禁燒的常態化監管。加強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現代化手段應用,對出現著火點的市、縣(區)進行通報,并問責相關責任人。同時加大秸稈綜合利用水平,通過積極推廣秸稈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及秸稈還田等多元化的資源綜合利用措施,2018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3%以上。(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農牧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林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4.移動源污染防治。
(1)繼續推進老舊車淘汰。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告知提示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辦理的,公告機動車牌證作廢,禁止車輛上路行駛,且不予辦理所有人其他車輛登記業務。同時,公安機關要將已注銷登記的黃標車和老舊車信息錄入緝查布控系統,對系統預警信息要及時進行查處。高速公路收費站要嚴格把關,禁止無牌照車輛上高速公路行駛。(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自治區公安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完成時限:2018年11月底。)
(2)做好車用油品質量監管工作。工商、質監部門要持續開展對加油站、儲油庫的油品質量抽檢,依法查處不合格油品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商務部門依法吊銷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商務廳、質監局;配合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
(3)加快推進遙感監測網絡建設。2018年6月底前,銀川都市圈城市主要進口、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裝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設備,并接入自治區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實現區、市聯網。對于通過遙感監測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依法進行處罰,并向社會曝光。(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部門: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自治區公安廳、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6月底。)
(4)完善機動車監管平臺及制度建設。加強自治區及地級市機動車環境執法監管隊伍建設,建立自治區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管理制度,對機動車檢測、排放實行規范、有序、量化的動態管理。完善機動車監管平臺建設,實現環保、公安部門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平臺作用,準確掌握全區機動車排放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超標車輛信息,全面提高機動車監管執法能力。(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完成時限:2018年4月底。)
(5)優化重型車輛繞城行駛。2018年5月底前,以銀川都市圈城市為重點,通過新建道路、分時規劃路線等方式,各市制定完成重型車輛繞城方案,細化明確繞城行駛的重型車輛類型,科學確定普通干線公路繞城和專用繞城通道路線,完善城區環路通行條件,明確國三(含)標準以下柴油車輛禁限行區域、路段以及繞行具體路線,嚴控重型車輛進城。同時,在部分路段設置限高桿,設立公安、環保、交通聯合執法點,定期抽檢重卡尾氣排放情況,對尾氣超標的處罰扣分勸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統;對于違規上路的重型車輛追責到責任人及責任單位,并對責任主體拉入“黑名單”。(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自治區公安廳;配合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時限:2018年5月底。)
(6)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管控。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環保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調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情況數據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組織開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專項執法,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并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護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7)加快推廣應用電動汽車。協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建成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超過20座、充電樁超過600個。(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配合單位:交通運輸廳、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完成時限:2018年底。)
(三)著力優化區域產業結構。
1.加快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2018年,結合全區工業園區、開發區整合優化發展,及時開展工業園區、開發區規劃修編工作,并依法同步開展修編規劃環評工作,現有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達到90%,嚴格控制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2.嚴格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和總量前置。各地要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中相關環保準入要求,在城市主導風向上風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氣重污染項目。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新、改、擴建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實行倍減量置換;已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新、改、擴建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實行等量置換并應當嚴格控制。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全區鍋爐環境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藍天碧水辦〔2017〕7號)相關要求。(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3.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度管理。按照國家規定,2018年完成石化、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為強化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加強企業排污監管提供依據。(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4.完成淘汰小火電任務。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電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通知》(發改能源發〔2016〕855號),對于落后產能和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機組要實施淘汰。根據自治區“十三五”煤電淘汰落后產能計劃,下達自治區2018年淘汰小火電的清單,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和機組,向社會公布,并按期完成淘汰。環保部門變更排污許可證,核減淘汰的小火電機組排放量。(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5.實現“散亂污”企業清零。在2017年“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散亂污”企業清單。2018年10月底前,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所列清單企業按照“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進行整治。對于需依法依規關停取締或整治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實行掛賬銷號。對于列入整合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的企業,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治方案并向社會公開,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沒有達到總體整改要求出現普遍性違法排污或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不到位的,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列入升級改造的企業,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達到環保要求。升級改造完成并經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后方可投入運行,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監督。建立區、市、縣、鄉四級聯動監管機制,緊盯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設備,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辦)、村(社區)網格員作用,加強企業環境監管,確保“散亂污”企業不出現“死灰復燃”。凡被各級督導檢查核查發現“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的,一律實施環保問責。(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質監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完成時限:2018年10底。)
6.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工業企業搬遷改造。銀川市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區,結合城市規劃調整,制定主城區重污染企業年度搬遷計劃并向社會公開。搬遷計劃要明確城市主城區工業退城搬遷的范圍、方向、時序和方式,有效解決工業圍城問題。對能耗高、排放大的水泥等企業,推動企業整體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資源優勢、環境容量允許的地區轉移或退城進園,實現裝備升級、產品上檔、節能環保上水平;對環境影響小,能夠達到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其他企業,鼓勵其轉型發展或就地轉移;對不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落后產能和“僵尸企業”,以及環境風險、安全隱患突出而又無法搬遷或轉型企業,實施關停。(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完成時限:2018年底。)
(四)完善環境監管體系,不斷提高環境監管水平。
1.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1)建立重點行業全覆蓋的監控體系。繼續擴大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范圍,對電力、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點企業及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安裝在線監控設施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根據國家規定具備安裝條件但未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的企業列入2018年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項目清單,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裝、聯網及驗收工作。進一步提高環境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自動化水平,切實發揮自動監控在環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充分利用重點監控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數據,依法監控、科學監控、精準監控,切實改善本區域環境質量。加強數據質量控制,加強第三方運維單位監管,確保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以上。對有效數據傳輸率達不到90%或一個月內行政區域多家企業超標排放的,將實行掛牌督辦。(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8月底。)
(2)提升大氣污染重點區域環境監管智能化水平。針對我區大氣污染重點區域、重點工業園區、污染物傳輸通道等區域布設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小型站、微型站,建成覆蓋特定區域的大氣網格化監測信息化監管平臺。能夠準確辨識大氣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來源及路徑,并實現污染物數據變化智能分析,為大氣環境監管,特別是秋冬大氣攻堅期提供精準、可靠的技術支撐,為環境執法提供有力的執法依據和保障。(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10月底。)
2.加大環保執法力度。
(1)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制定自治區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考評辦法。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要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指導意見》(寧黨辦〔2016〕50號),結合各地實際,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網格監管體系,各地要進一步做細、做密網格,明確網格長、網格員職責。將工業園區等特殊功能區域設置為特殊網格,切實將工業企業、燃煤鍋爐、施工工地等各類污染源落實到環境監管網格進行日常監管。(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2)全方位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深入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通過采取突擊檢查、夜查、隨機抽查、無人機巡查等手段,加大對企業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的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廢氣超標排放違法行為,確保各類大氣環境違法問題查處到位。(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3)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各地要在政府網站或主要媒體每月公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重點排污單位廢氣污染物排放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信息。要監督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及時發布污染源自行監測信息。(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完成時限:2018年底。)
(五)完善監測預警應急體系,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
1.在全區市、縣(區)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上收的基礎上,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管理制度,加強監測數據質控管理,確保監測數據客觀、準確。從2018年1月1日起,向社會公開縣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及月度排名,并實施考核。銀川市充分發揮大氣環境監測超級站作用,提升污染物溯源、解析能力。進一步完善全區天氣環境一體化數值預報系統,開展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技術研發,推進氣象衛星遙感應用體系建設,初步分析污染物輸入和擴散機理。提高預報預警準確度。繼續推進各級環境保護、氣象部門預報預警的監測設施共建、信息共享、聯合會商、信息發布等工作。(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
2.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大氣污染防治銀川都市圈縣(市)政府要結合2017年大氣攻堅經驗,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應急減排措施要細化到具體企業、工地和生產工序,確保可統計、可監測、可核查,切實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科學性。各地要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實施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停產、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等應對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健康防護,要按規定做好預警應急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工作。(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
(六)深化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形成區域共治合力。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202號)要求,自治區每月召開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對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解決,建立定期信息通報機制,督促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各市、縣(區)也要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及問題,進一步加強科學研判、聯防聯控、綜合協調等工作。(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國土資源廳、農牧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質監局、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
(七)加強科學研究,提高精準治污能力。建立全區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開展自治區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摸清全區大氣固定污染源、生活源、移動源、面源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2018年9月底前完成清單編制,并向社會公布。研究制定寧夏建筑工地顆粒物與噪聲在線監測技術規范,出臺寧夏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大氣攻堅,特別是秋冬季錯峰生產、工地揚塵管控、重污染天氣應對等提供精細化管理支撐。(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科技廳、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10底。)
(八)加強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2018年冬防期間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的通知》(藍天碧水辦〔2017〕116號)要求,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向各市、縣(區)分解下達2018年1月1日-3月31日環境空氣質量目標,自治區各駐市工作組不撤、大氣污染冬防措施不減、環境問題通報及執法力度不降,繼續全面強化實施攻堅措施,力爭2018年1-3月全區PM10和PM2.5平均濃度同比均下降20%左右。各地級市及重點縣(市、區)要進一步細化監管措施,落實工作責任,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切實加強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努力減少重污染天氣。(實施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國土資源廳、農牧廳、質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氣象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寧東基地管委會是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本工作安排,抓緊制定本地區2018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并將控制目標和任務分解至各縣(市、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業務指導,確保工作目標的全面實現。“藍天碧水˙綠色城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抓好全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落實。
(二)加大資金投入。自治區財政通過整合資金集中財力、安排地方債券、建立與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等措施,持續加大環境保護投入,重點支持銀川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同時,充分發揮寧夏環保產業基金的作用,按照基金市場化運作方式,加大污染治理資金投入;加大銀政企合作,通過環保項目貸款財政貼息,實行環保項目最優惠貸款利率等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對符合條件的PPP環保項目,積極申請中央有關資金支持,自治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集中財力,優化支出結構,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同時,通過申請建立環保產業子基金等方式,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拓寬大氣污染治理資金渠道,確保大氣污染防治項目順利實施。
(三)完善法律制度。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量化問責規定》,切實傳導壓力、壓實責任,對在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各地級市可結合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際,研究制定地方法規。落實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與中國人民銀行銀川支行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部門與人民銀行環保信用信息應用機制和共享平臺,對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開展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同時開展環境保護與司法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充分利用經濟、司法手段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四)強化督查考核。嚴格落實月調度、季督查、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機制,自治區政府督查室牽頭重點對燃煤鍋爐淘汰、工業企業治理、現有企業達標排放、建筑工地揚塵防控等任務加大督查督辦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按照《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調度預警工作方案的通知》(藍天碧水辦〔2016〕9號),按時報送工作信息。各地也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基地管委會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并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落實責任追究。
(五)加強宣傳教育。深入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環境紀念日、環保公眾開放日、“一報一臺一網”等宣傳平臺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知識,全面提升全民環境意識,保障公民的參與權、監督權。舉辦全區領導干部環境保護培訓班,提高領導干部特別是市(縣)主要負責人、分管環保工作的負責人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行動自覺。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大氣環境保護中的作用,積極宣傳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政策措施和取得成效,宣傳先進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加強輿論監督,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