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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近日公布了四項污染排放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分別是:《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電石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前兩項標準(活性炭工業、電石工業)涉及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控制,后兩項(皮革制鞋、鑄造工業)主要涉及大氣污染物。
電石工業和皮革制鞋工業執行時間最近,新建企業均為自2018年7月1日起即開始執行。鑄造工業新建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活性炭工業的執行時間在意見稿中暫未提及。
現將這四項標準的適用范圍和排放限值整理如下:
1
《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活性炭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活性炭的再生生產。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限值
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見表2:
基準氧含量:
煤質活性炭炭化尾氣的基準氧含量為14%,活化尾氣的基準氧含量為9%。木質活性炭化、活化爐的基準氧含量為17%。
(2)無組織排放限值
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3) 排放績效控制要求
活性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績效值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 排放績效限值:生產單位活性炭產品所允許的污染物排放量,以g/t或kg/t表示。】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見表6
2
《電石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石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石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及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電石工業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限值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見表3.
基準氧含量
對于石灰窯和干燥窯、內燃式電石爐排放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干燥窯實測氧含量低于基準氧含量時,以實測濃度為準,不進行折算。石灰窯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8%,干燥窯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14%,內燃式電石爐排氣中的基準氧含量為9%。
(2)無組織排放限值
企業廠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績效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2019年12月3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6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表6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見表7:
3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皮革制品和制鞋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橡膠鞋和以合成樹脂為原料生產箱包的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2018年12月3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見表2.
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折算:
皮箱、包(袋)制造業等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制鞋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8000m3/百雙鞋)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按式(1)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2)無組織排放限值
企業邊界任何一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4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獨立鑄造企業以及含鑄造工序的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鑄造短流程工藝中鐵液冶煉的高爐執行《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2020年6月30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見表2:
基準濃度折算
沖天爐以及使用燃油、燃氣的加熱爐或干燥爐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沖天爐以及使用燃油、燃氣的加熱爐或干燥爐的基準含氧量按表3執行。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2)無組織排放限值
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