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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廣東省環保廳獲悉,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內容如下:
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綜合整治水平,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省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對象及目標
工作對象:列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2016年版)的通知》(粵環函〔2016〕525號)的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和市級重點監管企業都要按照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后續各地市要根據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業VOCs排放調查等結果對重點監管企業清單實施動態更新;各地市應結合當地實際,建立或完善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將VOCs年排放量10噸以上的企業逐步納入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管理,參照本工作指引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工作目標: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啟動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方案的編制;2017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總整治任務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總整治任務量完成率100%。2019年6月底前各地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完成綜合整治方案編制;2020年底前各地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完成綜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內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
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則,企業要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全面梳理本企業生產現狀、VOCs排放情況、治理設施現狀和運行狀況等信息,制定本企業具有針對性VOCs綜合整治方案,綜合整治方案的編寫大綱詳見附件1。
(二)開展技術評估
為確保VOCs綜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企業要自行組織專家對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論證,企業開展評估論證時需有轄區內環保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列席,評估后的VOCs綜合整治方案抄送轄區內環保部門。評估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需包括環保治理、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量計算等方面專家在內。
(三)實施專項整治
各企業是落實VOCs污染整治的責任主體,應根據VOCs綜合整治方案,積極推進VOCs污染防治工作,從源頭上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提高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水平,選用合適的末端治理設施,確保VOCs收集率、處置率均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并報當地環保部門,確保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四)VOCs在線監測設備安裝
納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中的企業將逐步按照國家、省VOCs在線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分行業分階段推進末端處理裝置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
鼓勵企業從源頭上削減VOCs,對于全部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生產低揮發、無溶劑型的水性油墨、涂料等企業的末端處理不需安裝在線監測設備,按照有關核算方法核定其減排效果。
三、管理要求
(一)VOCs排放企業應建立VOCs環境管理臺賬并按年度更新,臺帳信息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生產情況、原輔材料使用臺賬、VOCs治理設施運行臺賬等。
(二)縣(區、鎮)以上環保部門應根據企業VOCs綜合整治方案要求,對企業VOCs綜合整治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核實,有關核實工作要求參照附件2。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將VOCs排放企業納入日常環保監管范圍,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重點檢查企業源頭控制、工藝過程管理、末端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企業的環境管理臺賬等。逐步把VOCs排放納入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通過制度完善加大對VOCs排放的監管力度,努力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