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環保“三同時”原則
(1)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和運行須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要求。
(2)廢水處理設備必須保證正常運行,處理后廢水測試數據指標應達到設計標準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相關規定的要求。
宜采用干除灰輸送系統、干排渣系統。如采用水力除灰,灰水應回收循環使用,灰水系統投運前須做水壓試驗。
應按《火力發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或更嚴格的地方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采用相應的煙氣除塵(電除塵器、袋式除塵器、電袋復合式除塵器、濕式電除塵器等)、煙氣脫硫與煙氣脫硝設施,投運的環保設施及系統應運行正常,脫除效率應達到設計要求,各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地方、國家的排放標準要求。
鍋爐實際燃用煤質的灰分、硫分、低位發熱量等不宜超出設計煤質及校核煤質。加強燃煤摻配管理,合理調配鍋爐燃煤,全面考慮燃煤硫分、灰分和低位發熱量等指標,使入爐煤煤質達到或接近設計要求。
灰場大壩應充分考慮大壩的強度和安全性,大壩工程設計應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資源并建設灰水回用系統,灰場應按無滲漏設計,防止污染地下水。
2、加強灰場的運行維護管理
(1)加強發電廠灰壩壩體的安全管理。設置灰壩壩體監測點,對灰場及灰壩的安全性進行定期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
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已建大壩要對危及大壩安全的缺陷、隱患及時處理和加固。
建立灰場(灰壩壩體)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應設專人定期對灰壩、灰管、灰場和排、滲水設施進行巡檢。應堅持巡檢制度并認真做好巡檢記錄,發現缺陷和隱患及早解決。汛期應加強灰場管理,增加巡檢頻率。
加強灰水系統運行參數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定期對灰管進行檢查,重點包括灰管的磨損、接頭及各支撐裝置(含支點及管橋)的狀況等,防止發生管道斷裂事故。灰管道泄漏時應及時停運,以防蔓延形成污染事故。
對分區使用或正在取灰外運的灰場,必須制定落實嚴格的防止揚塵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塵設施,避免揚塵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灰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覆土、碾壓、種植或表面固化處理等措施,防止發生揚塵污染。
定期對灰場周圍地下水觀測點、觀測井的水質進行自行監測,并按規定周期由當地環保部門及相關部門監測站監督監測,確保無地下水污染事故發生。
3、防止廢水超標排放
發電廠內部應做到廢水集中處理,處理后的廢水應回收利用。環評要求廠區不得設置廢水排放口的電廠,一律不準設置廢水排放口。環評允許設置廢水排放口的電廠,其廢水排放口應規范化設置,滿足環保部門的要求。同時應安裝廢水自動監控設施,并嚴格執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353)。
應定期作好全廠水平衡測試工作。了解全廠用水情況,考察全廠發電水耗和全廠復用水率。加強廢水的等級梯次利用,通過節水分析,優化使用,按照一水多用,重復利用的原則,做好節水和廢水治理改造。
應對廢水處理設施制定嚴格的運行維護和檢修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廢水處理設施運轉正常。
應做好廢水處理設施運行記錄,并定期監督廢水處理設施的投運率,處理效率和廢水排放達標率。
鍋爐進行化學清洗時,必須制定廢液處理方案,并經審批后執行。清洗產生的廢液經處理達標后盡量回用,降低廢水排放量。酸洗廢液委托外運處置的,第一要有資質,第二發電廠要監督處理過程,并且留下記錄。
4、加強除塵、除灰、除渣運行維護管理
加強燃煤發電廠除塵設施的運行、維護及管理,除塵設施的運行參數控制在最佳狀態。及時處理設備運行中存在的故障和問題,保證除塵設施的除塵效率和投運率。煙塵排放濃度應達到地方、國家的排放標準規定要求,不能達到排放標準要求的應進行除塵設施提效改造。
電除塵器的除塵效率、電場投運率、煙塵排放濃度應滿足設計的要求,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電除塵器應進行性能試驗,性能指標未達標不得驗收。
袋式除塵器、電袋復合式除塵器的除塵效率,濾袋破損率、阻力、濾袋壽命等應滿足設計的要求。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袋式除塵器、電袋復合式除塵器應進行性能試驗,性能指標未達標不得驗收。袋式除塵器、電袋復合式除塵器運行期間出現濾袋破損應及時處理。
防止除塵器灰斗堵灰,根據電場(布袋)除塵量合理調配輸灰系統輸送能力,確保除塵器灰斗灰位在允許范圍內。灰斗應設置高料位報警和緊急放灰裝置,灰斗長時間高料位時必須采取強制放灰措施,防止發生除塵器灰斗垮塌事故。
防止干除灰輸送系統、干排渣系統及水力輸送系統的輸送管道泄漏,應制定緊急事故措施及預案并定期演練。
鍋爐啟動時油槍點火、燃油、煤油混燒、等離子投入等工況下,電除塵器應在閃絡電壓以下運行,袋式除塵器或電袋復合式除塵器的濾袋應提前進行預噴涂處理。同時防止除塵器內部、灰庫、爐底干排渣系統的二次燃燒,要求及時輸送避免堆積。
袋式除塵器或電袋復合式除塵器的旁路煙道及擋板應零泄漏。
5、 加強脫硫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制定完善的脫硫設施運行、維護及管理制度,并嚴格貫徹執行。
脫硫設施須與鍋爐同時投入運行,脫硫效率、投運率應滿足相關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達到地方、國家的排放標準。不能達到地方、國家排放標準的應進行提效改造。脫硫設施禁止開旁路擋板運行,無旁路及已進行旁路煙道封堵的脫硫設施應確保高效穩定運行。
加強脫硫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二氧化硫濃度小時均值達標排放。優化調整脫硫控制參數,如pH值、密度、液位(干法循環流化床脫硫塔誤動、床壓、脫硫除塵運行參數)等,提高脫硫設施運行的穩定性。建立完善的煙氣脫硫設施化學取樣分析制度,
對吸收劑的品質、吸收塔漿液、脫水石膏等進行定期的取樣分析,運行人員應根據分析結果及時調整設備運行方式。每年應開展脫硫設施運行狀態性能測試,結合測試數據全面評價設施能力、狀態。
脫硫設施運行時必須投入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的廢水指標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脫硫設施應進行性能驗收試驗,指標未達到標準的不得驗收。
加強脫硫設施維護,對脫硫設施吸收塔、換熱器、煙道等設備的腐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防止發生多點、大面積腐蝕。
對未安裝煙氣換熱器(GGH)加熱設備的脫硫設施,應定期監測脫硫后的煙氣中的石膏含量,防止煙氣中帶出脫硫石膏。
防止出現脫硫設施輸送漿液管道的跑冒滴漏現象,發生泄漏及時處理。
脫硫設施的副產品應按照要求進行堆放,避免二次污染。
脫硫設施的上游設備除塵器應保證其出口煙塵濃度滿足脫硫設施運行要求,避免吸收塔漿液中毒。
6、 加強脫硝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制定完善的脫硝設施運行、維護及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脫硝設施的脫硝效率、投運率、應達到設計要求,同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滿足地方、國家的排放標準,不能達到標準要求應加裝、更換催化劑或采取其它改造措施。
新建、改造、加裝或更換催化劑后的脫硝設施應進行性能試驗,指標未達到標準的不得驗收。催化劑應按照催化劑管理要求進行階段性性能評估檢驗,建立性能指標檔案及壽命曲線,并與設計值進行比對分析。
氨區的設計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地方安全監督部門的技術規范及有關要求,氨區應有防雷、防爆、防靜電設計。新建液氨儲罐區應設計倒罐系統,當其中一儲罐發生泄漏事故時,可將泄漏罐內的液氨倒入另一安全液氨罐內。液氨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能源局《燃煤發電廠液氨灌區安全管理規定》和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政策和法規、規范的要求。25.6.5 氨區的卸料壓縮機、液氨供應泵、液氨蒸發槽、氨氣緩沖罐、氨氣稀釋罐、儲氨罐、閥門及管道等須無泄漏。
氨區的噴淋降溫系統、消防水噴淋系統、氨氣泄漏檢測器應定期進行試驗。
氨氣吹掃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正常運行。
鍋爐啟動時油槍點火、燃油、煤油混燒、等離子投入等工況下,防止催化劑產生堆積可燃物燃燒。
加強氨逃逸監測裝置的運行維護,保證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25.6.10 液氨儲罐區泄漏或含氨廢水必須經過工藝處理,達標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廢水禁止排入雨排水系統。產生的廢水由廢水池收集后通過廢水泵輸送到工業廢水處理車間集中處理,廢水泵的總出力應滿足排出廢水池內最大來水。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妥善處理廢煙氣脫硝催化劑轉移、再生和利用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酸、廢水、污泥和廢渣等,避免二次污染。不可再生且無法利用的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應交由具有相應能力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如危險廢物填埋場)處理處置。
設有液氨儲存設備、采用燃油熱解爐的脫硝設施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定期進行環境污染的事故預想、防火、防爆處理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加強脫硝設施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人員的定期培訓,使其系統掌握脫硝設施正常運行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的處理措施,尤其是事故或緊急狀態下時的操作和事故處理。
發電廠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企業職工和附近300m 范圍內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若發生液氨泄漏事故,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當泄漏影響周邊居民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告,并組織人員向上風向轉移。
7、 加強煙氣在線連續監測裝置運行維護管理
按照環保部頒布的《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及《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標準相關內容執行。
加強煙氣在線連續監測裝置的運營和管理,確保煙氣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溫度、流量、氧量等參數的準確性,保證數據傳輸的傳輸率和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