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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媒體公布一則涉VOCs違法排放典型案例的報道。現涉案公司VOCs廢氣排放已符合標準要求(2021年6月30日,山東省檢察院委托威海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涉案公司進行大氣污染物監測,現該公司廢氣排放符合限制要求。),但其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間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項目,自2004年項目建成投產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擅自新增噴涂工序,造成苯乙烯、二羥基甲苯、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長期直接排入大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山東省檢察院的指導下,相關單位于2021年11月17日組織涉案公司、人民監督員召開磋商會,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賠償協議,確定由涉案公司繳納賠償金共計98萬元。
下面我們來具體看看,這一則在我們環保人看來已經達標的VOCs治理案例,為何會被“翻舊賬”,需要對其過往不達標的階段來為VOCs違法排放埋單?這個典型案例是否能給我們涉VOCs排放的企業帶來更多的警示和啟示呢?
對話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姜志芳——
“訴前磋商+司法確認”整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
記者:你們院辦理的一起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確認案,近日被評為山東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這種案子好像很少見?
姜志芳:是的。這是一起VOCs污染環境案,本身很難被發現。涉案威海某公司的玻璃鋼船艇生產項目于2004年建成投產,但直至2018年10月23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實施后,該項目船殼成型生產工序仍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此外,自玻璃鋼船艇生產項目建成投產至2020年12月2日,該公司擅自新增成品檢驗前噴涂工序,使用的原材料防污漆含揮發性有機物,長期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大氣。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該行為對環境空氣造成損害,損害數額在97萬余元至105.5萬元之間。
記者:這個案件線索是怎樣發現的呢?
姜志芳:2020年8月,中央環保督察組在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時,發現涉案公司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直排問題,遂將案件線索移交最高檢,最高檢將該案線索交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檢察院立即抽調省、市、區三級院辦案力量成立專案組,通過多次現場勘查、詢問涉案公司及其母公司相關人員、調取玻璃鋼船艇生產工藝流程和原料用量統計表等資料、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意見、委托鑒定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記者:專案組了解到了什么情況?
姜志芳:專案組查明,該公司玻璃鋼船艇生產項目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樹脂、膠衣原材料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2020年7月,其新增的除噴涂工序外的廢氣治理提升項目獲得了環評審批,但自2004年至2020年12月2日,噴涂工序中使用的防污漆原材料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直接排入大氣。該公司及其母公司均認可中央環保督察組發現的環保問題,已采取了整改措施。2021年6月30日,山東省檢察院委托威海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涉案公司進行大氣污染物監測,現該公司廢氣排放符合限制要求。
專案組經研判認為,雖然現在涉案公司廢氣排放已符合標準要求,但其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間未配套建設廢氣治理項目,自2004年項目建成投產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擅自新增噴涂工序,造成苯乙烯、二羥基甲苯、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長期直接排入大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21年8月6日,山東省檢察院將該案交辦至威海市檢察院,威海市檢察院指定我院管轄辦理。
記者:本案中,威海檢察機關如何依法能動履職辦案,又是如何兼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企業經營發展?
姜志芳: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涉案公司揮發性有機物長期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大氣,對環境空氣造成損害,損害數額在97萬余元至105萬余元之間。我們多次走訪該公司進行釋法說理,涉案企業認識到不當排放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同意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承擔賠償責任。
涉案企業為國家重點國有企業下屬企業,為轄區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而且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經營發展受到一定制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會對企業經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為避免“辦一個案子,垮掉一個企業”,我們探索提出了“訴前磋商+司法確認”的辦案模式。
記者:怎么給訴前磋商和司法確認做加法?
姜志芳:簡單地說,就是在確保程序公正和受損公益得到恢復的前提下,在訴前就損害賠償、公益修復等民事責任承擔問題與違法行為人達成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對于本案而言,在山東省檢察院的指導下,我院于2021年11月17日組織涉案公司、人民監督員召開磋商會,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賠償協議,確定由涉案公司繳納賠償金共計98萬元。同年11月19日,法院對該協議作出司法確認,公告期滿后該公司支付了全部賠償金。
記者:你們還向相關行政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效果如何呢?
姜志芳:為進一步促進溯源治理,我院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強對轄區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檢查,確保類似問題不再發生。收到檢察建議后,對方立即進行了整改,確定以建材、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為重點領域,以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區和重點企業為重點執法對象,采取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和幫扶指導相統一的執法檢查方式,督促企業及時配套建設廢氣治理項目。此外,我院穩妥推進民生領域環境監管,加強餐飲、艾灸、汽修等服務業和畜禽養殖業的日常檢查,制定環境污染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清單,定期開展“回頭看”檢查;通過開展“送法入企”活動,向企業發放環保宣傳幫扶手冊,督促指導企業落實環境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增強環保法治意識,促使企業更好適應新常態。
記者:該案的辦理,對推進此類案件辦理有什么借鑒意義?
姜志芳:綠水青山、碧海藍天,是人們共同的生態環境利益。在該案辦理中,省、市、區三級檢察院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注重調查核實,針對違法行為人認識到不當排放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且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探索運用“訴前磋商+司法確認”辦案模式,與違法行為人就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以司法確認的方式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力,在及時有效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節約司法成本,避免企業訟累,實現保護生態環境和護航企業發展的雙贏多贏共贏。通過向環保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轄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整治,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下一步,我們將結合“質量建設年”,確保生態恢復效果落到實處,為環境資源保護提供檢察保障。
來源:《檢察日報》第10084期第07版
作者:匡雪
編輯:田悅、王麗雪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VOCs減排工作站再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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