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一)嚴禁民生領域環境管理“一刀切”。對與民生息息相關的事項,堅持民生優先、服務至上、力求保障,不斷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對涉及重大民生、扶貧易地搬遷的建設項目和國家、省重點項目,要開通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克服通常觀念,優化服務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減少體外環節,提高服務效能。對于具有合法手續、完成揮發性有機物深度治理,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餐飲、洗滌、修理等生活服務業,不允許采取限制性停工停業。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全、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公共服務類企事業單位、面向大眾提供服務的商戶,要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確需對相關行業進行提升整治的,要精準研判產污環節,針對各行業產、排污節點,結合各行業生產規律和居民生活習慣,科學制訂整治方案并有序組織實施,整治前要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對于環境污染突出、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責令停止排污,絕不姑息遷就。
(二)嚴禁清潔取暖措施和燃煤鍋爐淘汰“一刀切”。堅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加快實施冬季清潔取暖,力推電代煤,穩推氣代煤,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光熱能、地熱能等多種清潔能源供給取暖方式,在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的山區,清潔能源替代沒有覆蓋的區域,氣源、電源沒有保障的地方,實施潔凈煤托底政策,嚴禁使用劣質散煤。對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在氣、電源不能充足保障的情況下,不搞“一刀切”,積極推動各種形式清潔替代,確保群眾溫暖過冬。要把確保群眾取暖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在散煤治理和清潔替代工作中,堅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氣源、電源沒有充分保障到位的前提下,不得先行拆除群眾現有取暖設施,在氣、電資源緊張時,要合理調控、壓非保民,優先保障群眾溫暖過冬。
(三)嚴禁機動車限行“一刀切”。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應由各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結合區域環境管理或交通管控需求,統籌作出決定,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會公告,除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期間外,原則上不得采取單雙號限行措施;在機動車限行期間,要根據車輛排放情況和車型區別對待,不簡單搞單雙號,對軍隊、警務、消防、急救、搶險、郵政(快遞)、保險勘驗救援、環衛作業、市政設施維護、民生保障、執法、公交、客運、出租、燃氣車輛及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不實施限行措施。對重型柴油貨車要嚴格監管,科學設計運輸線路,加密加嚴管控措施,落實監測處罰機制,確保限行到位。對于使用清潔燃料減少能耗及尾氣排放、注重運輸車輛養護、合理布局運輸線路等實施綠色物流計劃的企業可視情況適當減少車輛限行頻次,體現獎優限劣,嚴禁機動車限行“一刀切”。
(四)嚴禁對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一刀切”。對各級政府正式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及合法企業,不得簡單要求停工停產;對其中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工業園區及企業,要實施“一園一策”“一廠一策”,并根據具體環境問題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采取停產整治方式。對具有傳統優勢,且分布相對集中的地方特色產業,在邊督邊改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分類施策;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穩定達標排放的,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電子商務、互聯網產業、文化創意設計業等不能簡單要求停工停產。對環境污染較重、群眾反映突出的,應當借勢借力,以督察整改為契機,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園區化、集約化發展,努力提升產業水平。對群眾舉報的具體問題,要“一事一辦”,注重舉一反三,不得簡單擴大停產整治范圍。對以“園區”名義存在的工業大院、工業小區式“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加強監督管理,制訂標準規范,限期停產整治,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要堅決依法關停整治到位。
(五)嚴禁環境準入“一刀切”。根據環境改善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判定依據,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合理優化開發布局,控制流域、區域開發強度。在強化空間管控的同時要抓緊組織實施區域環評、規劃環評,對符合發展規劃和規劃環評“三線一單”要求的項目,簡化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等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強化指導服務,支持項目落地。對實施環評備案制審批改革試點區域,實施環評文件(報告表)備案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對于不符合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違反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的項目,在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堅持生態優先、嚴把審批關,守住法律底線、生態紅線,堅決禁止和杜絕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違法行為。
(六)嚴禁“散亂污”企業整治“一刀切”。各地在“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散亂污”企業界定標準,緊緊把握“污”這個核心,深入研判、科學認定“散亂污”企業。對手續不全、嚴重污染環境、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要堅決關停取締;對有整改價值的企業,要嚴格監督管理,本著先停后治的原則,限期整改達標,整改驗收后方可復產。要嚴格限制“散亂污”企業,絕不能放松監督檢查,關鍵是定好標準,以嚴格整治倒逼企業轉型升級。堅決禁止將不產生污染的企業列入“散亂污”,堅決反對“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應對做法;不得對具有合法手續且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發展潛力大,但因手續不完善、規劃未落實、污染治理設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亂污”的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規范改造、扶持提升。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雙創雙服”活動的實施意見和生態環境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關要求,對扶持提升類“散亂污”企業區別對待,予以重點幫扶,開辟綠色通道,依法依規完善手續,加快推進整合搬遷、提升改造、組織驗收,解決企業發展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問題,扶持生態友好型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七)嚴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對于依法依規取得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筑工程項目(含取得施工許可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在確保污染防治設施與揚塵管控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在嚴格落實“六個百分之百”和“兩個全覆蓋”要求的情況下,優先保障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扶貧易地搬遷項目和當地政府確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市、縣重點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域環境管理需求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制定具體管控措施,實現清單化管理;其他工程項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內地面鋪裝、內外墻體及內部裝修等工序,在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為重點項目配套的砂石料場、商品砼企業,在嚴格落實環保措施要求、環保設施健全并穩定運行,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可采取輪換生產等減排措施,確保國、省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其中,污染防治設施不全或不穩定運行,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排污,限期整改到位;對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堅決依法處罰到位。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業或項目,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或項目,要依法依規處罰,各級住建、環保等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責令停止施工。
(八)嚴禁錯峰生產“一刀切”。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每一個涉污企業分析評估,依據環境管理目標需求,根據排放量及排放強度分級分類管控,建立秋冬季錯峰生產企業清單(落實到工序、設備),制定錯峰生產方案,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鋼鐵、焦化、鑄造、建材、碳素、化學原料藥(農藥)、有色、化工制造等高污染排放行業,符合現行產業政策,污染物能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且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的,要按照排放績效評價,秋冬季采取差異化錯峰生產。鼓勵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產業升級、技術升級、管理升級,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領跑者”企業。對實現超低排放、工藝技術先進、產品優質高端的“領跑者”企業,不列入錯峰生產名單;對其他不涉及煙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業(或工序、生產線),不列入錯峰生產名單,嚴禁“一刀切”式停限產。對無證排污、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的企業,堅決依法查處,嚴懲重罰,第一時間停止排污,第一時間停產整治,對于拒不整改的,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移交司法機關等強制措施。
(九)嚴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一刀切”。各地要科學研判,提前預警,逐個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細化到生產線、工序和設備,并在企業明顯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啟動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除國家要求和重大活動保障任務需要外),提前1 - 2天發布預警信息,給足企業應急響應準備時間,嚴禁擅自提高預警級別,擴大預警范圍。重污染天氣期間,對能夠穩定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工序和設備,達到“綠色”建材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目標的企業,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則,采取適度應急減排措施,嚴禁“一刀切”。
(十)嚴禁督察執法檢查“一刀切”。專項督察和強化督查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既定部署和保障措施,執法檢查是加強環境監管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必然要求,要堅定不移、真督實查、不循私情、鐵腕執法,但決不允許借中央、省級環保督察、專項督察、執法檢查等名義采取一律停工停業停產的敷衍整改、機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以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群眾正常生活。要聚焦交辦問題深入抓好整改,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嚴禁對督查交辦的問題,不調查、不研究、不治理,而采取“一停了之”“以停代治”“不聞不問”的“障眼法”或“常停久治”“久治不驗”等“拖延術”,嚴禁應付督察檢查搞“一刀切”,堅決避免集中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