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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日前,廣東中山印發《中山市落實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工作實施方案》。
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日用玻璃等重點行業燃燒設施升級改造,加快推進烘干爐、金屬熔爐、工業窯爐、煤制氣爐等重點設施企業燃用高污染燃料改造工作,大力推進燃料改電或天然氣。將全市55臺高污染燃料鍋爐列為重點整治名單,上述鍋爐需在2019年6月底前淘汰拆除或完成清潔能源改造。
鍋爐煙氣在線監測系統
燃氣日用玻璃爐窯2018年底前完成廢氣脫硝升級改造,煙氣排放達到《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水平。全文如下:
中山市落實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煤炭消費總量削減及清潔能源利用,規范生物質成型燃料及燃燒設備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以下簡稱《高污染燃料目錄》)、《關于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中府通〔2018〕1號)、《關于開展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粵環〔2018〕28號)等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根據我市《關于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中府通〔2018〕1號)的要求,調整禁燃區的管理要求并將禁燃區范圍擴大至全市域。
(二)淘汰高污染燃料設施。全市域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Ⅲ類管控燃料要求(燃煤熱電聯產火力發電企業機組除外)。民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2018年底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已建成的工業高污染燃料設備于2019年6月底前拆除或完成清潔能源改造(高污染燃料鍋爐重點整治名單見附件1)。
(三)積極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我市各集中供熱項目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供熱主管網鋪設,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原則上禁止新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供熱鍋爐要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關停。
(四)規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使用。全市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必須為專用鍋爐,不符合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的生物質鍋爐必須淘汰或注銷。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必須配套高效除塵設施,排氣應達到或優于現行天然氣鍋爐對應的排放標準,VOCs和二噁英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生物質鍋爐整治名單見附件2,以實際核實為準)。
(五)實施日用玻璃、鑄造等重點行業,烘干爐、金屬熔爐、工業窯爐、煤制氣爐等重點行業升級改造、深化燃燒廢氣污染減排治理(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行業重點整治企業名單見附件3)。
二、工作內容
(一)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
1.嚴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設施項目建設。新建燃料設施須符合關于燃料使用及我市關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要求,嚴格控制鍋爐(窯爐)項目及涉燃料工業項目審批。全市范圍內,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項目。
2.新、改、擴建的清潔能源鍋爐應當嚴格執行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的必須配備先進污染治理設施,同步安裝高效脫硫除塵設施、采用低氮燃燒技術或煙氣脫硝設備等,且需要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1.自擴大禁燃區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范圍內新建鍋爐、窯爐只準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窯爐須配套專用燃燒設備。
2.禁止設立高污染燃料銷售點,不得向本市內組織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燃煤熱電聯產火力發電企業機組除外)。
3.全市生活和商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2018年底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以及工業廢棄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按照高污染燃料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4.擴大禁燃區通告實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燃煤熱電聯產火力發電企業機組除外),須于2019年6月底前淘汰,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等其他清潔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熱。
(三)嚴控燃煤熱電聯產火力發電企業機組燃料使用。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Ⅱ類管控燃料要求的燃煤熱電聯產火力發電企業機組應該嚴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推廣使用潔凈煤,不得直接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應控制在0.6%以下,灰分不超過15%。
(四)積極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
1.加快實施中山市永安電力有限公司、深南電(中山)電力有限公司、中山火力發電有限公司、廣東粵電中山熱電廠有限公司、國電中山燃氣發電有限公司、中山嘉明電力有限公司等熱電聯產規劃項目建設,逐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
積極推行工業園區(集中區)集中供熱,按照統一規劃、以熱定電和適度規模的原則,配備完善的供熱系統,積極發展使用清潔能源的“熱-電-冷”三聯供分布式能源站項目。
現有工業園區(集中區)要實施熱電聯產或集中供熱改造,將園區工業企業納入集中供熱范圍;尚不具備條件實施集中供熱的,園區鍋爐要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并分步推進園區集中供熱系統的規劃和建設。到2018年底前,實施集中供熱工業園區內的主干管網全部鋪設完成。
2.本市規劃建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業鍋爐,應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熱;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已建成的分散供熱鍋爐要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關停。
對處于集中供熱覆蓋地區,但實際供熱條件不能達到企業生產條件的分散鍋爐,經論證且所屬供熱范圍內熱電聯產企業同意后可改造為天然氣或電鍋爐使用,改造后鍋爐需與片區集中供熱管網連通,作應急調峰保障。
(五)強化對生物質成型燃料及生物質氣化燃氣設施的監管。
1.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質氣化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燃氣鍋爐排放限值(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暫定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燃氣鍋爐按3.5%執行),一氧化碳排放濃度≤200mg/m3,揮發性有機物滿足相應排放標準要求,且不得產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氣體。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生物質鍋爐強制性排放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2.全市所有生物質鍋爐須安裝進料口視頻監控,使用單臺10蒸噸/小時及以上、或廠內總規模到達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生物質鍋爐(含備用鍋爐)的企業,將列為本市重點廢氣排污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轄管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3.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要求:采用農林廢棄物(秸稈、稻殼、樹枝等)為原料,生物質成型燃料應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加工制成規則的棒狀、塊狀或顆粒狀燃料,且符合《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標準;氣化供熱項目的燃料為通過機械破碎或切割加工制成塊狀、棒狀或片裝燃料,也可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
生物質成型燃料和氣化項目使用的燃料要附出廠檢測報告,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有商品標識,表明生物質燃料的成分、熱值、生產廠家、廠址等信息。質監部門要對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產企業、工商部門要對生物質成型燃料銷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質量不合格企業及產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開展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專項整治行動,淘汰注銷不符合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的生物質鍋爐,保留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必須配備高效除塵設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或優于現行燃氣鍋爐對應的排放標準,2018年底前完成不符合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查和整治工作任務量的50%,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六)實施重點行業燃燒設施升級改造。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日用玻璃等重點行業燃燒設施升級改造,加快推進烘干爐、金屬熔爐、工業窯爐、煤制氣爐等重點設施企業燃用高污染燃料改造工作,大力推進燃料改電或天然氣。燃氣日用玻璃爐窯2018年底前完成廢氣脫硝升級改造,煙氣排放達到《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水平。
(七)開展“消滅黑煙囪”清查整治行動。
結合“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集中開展鍋爐、窯爐及其他排煙設施的煙囪清查整治行動,按照“關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潔凈美化一批”原則,對影響城市景觀的閑(廢)置煙囪進行清拆,對不符合規范煙囪進行升級改造,對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鍋爐、窯爐,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締,并加強對在產企業廢氣治理設施的監管,規范整治。重點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及高速公路、國道、鐵路兩側可視范圍開展“消滅黑煙囪”清查整治。
三、職能分工
(一)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全市范圍內燃煤鍋爐、工業爐窯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拆改計劃方案,并做好拆改工作的指導、督促、協調和考核;嚴格審批程序,禁止審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等設施;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消除黑煙囪”清查整治工作;加強對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拆改情況的檢查,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或沒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聯合質監部門完成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質鍋爐清查及注銷工作。
(二)市發展和改革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推廣清潔能源;制定煤炭總量控制方案,削減燃煤消費總量。推進落實集中供熱管網鋪設項目工作,不斷加大有效供熱半徑范圍內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保障熱力供應。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各類建筑工地使用高污染燃料(主要為重油)的查處與取締工作;加強天然氣管網建設,促進高污染燃料設施改燃清潔能源。
(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質量監管,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料的行為依法查處;依法做好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非專用生物質鍋爐的注銷工作。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及非法銷售點進行查處。
(六)各鎮區。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禁燃區管理工作,組織轄區相關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拆改工作,依法落實對各類燃燒設施及燃料的監管;已建成集中供熱項目的鎮區,負責引導轄區內新建用熱、用冷較大的企業向集中供熱項目有效供熱半徑范圍內集聚;協助供熱、燃氣單位做好供熱和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督促不符合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的生物質鍋爐企業辦理注銷或改造手續;負責居民(村民)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取締及后續巡查工作;負責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引導群眾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負責具體落實“消滅黑煙囪”清查整治行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職責。市環境保護局是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全市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制定年度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單位,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和年度目標任務,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保證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鎮區應當加強對鍋爐、窯爐等燃燒設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和監督執法,定期通報進展情況,積極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治理任務順利實施。
(二)強化考核評估。我市將按照國家和省的考核評估辦法,把禁燃區建設工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務之一,納入年度考核,對履職缺位、弄虛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鎮區予以通報批評。市大氣辦要加強工作統籌協調,跟蹤工作進展,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聯合有關部門會同鎮區進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鎮區、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檢查,加強部門協作,通過抽查、巡查等形式,確保淘汰工程順利推進、清潔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提高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水平。
(四)加強供應保障。市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應多渠道拓寬清潔能源供應,加快天然氣管網建設,推動電、液化石油氣及其它符合清潔能源要求的燃料的生產和供應,規范生物質成型燃料的生產制造。
(五)加大資金投入。各有關部門和鎮區在鍋爐清潔能源改造、搬遷淘汰和廢氣治理等方面給予支持,要積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參與鍋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熱電聯供、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的融資渠道,加快鍋爐大氣污染整治工作進程。
(六)加強科技支撐。加大對燃燒設備升級改造、能源高效清潔利用技術和污染防治技術研發支持力度,鼓勵多渠道對鍋爐潔凈燃燒技術、高效除塵等技術的研發與示范,開展鍋爐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
(七)廣泛宣傳教育。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宣傳教育活動,鼓勵舉報燃燒設施違法排污行為,提升全民對燃燒設施污染整治工作的認識,提高環保人員業務能力水平,普及大氣污染危害及控制知識,不斷增強公眾參與能力,強化輿論監督,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氛圍。
五、術語解釋及相關說明
(一)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燃料:
①液態燃料:灰分量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運動粘度不大于20(mm2/s,50℃),殘炭量不大于5%,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并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污染物濃度低于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液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
②氣態燃料: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并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污染物濃度低于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氣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
(二)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高效除塵設施,是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等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除塵效率應確保達到99.9%以上。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1510-2014)。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鍋爐《產品質量說明書》或質監部門出具的《鍋爐改造監督檢驗報告》材料上的設備使用燃料項中生物質成型燃料必須是唯一燃料。
(四)生物質成型燃料,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五)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是指未經加工成型的樹木、秸稈、鋸末、蔗渣、稻殼等農林剩余物。
(六)集中供熱覆蓋范圍,是指滿足區域供熱規劃要求,以熱源點為中心覆蓋半徑15公里區域范圍,且具備提供集中供熱條件的情況。
(七)本通告所述的單臺出力規模,是指蒸汽鍋爐規模,熱水鍋爐、導熱油爐及其他熱載體鍋爐的出力規模對應參照執行。
(八)高污染物燃料:是指原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劃分高污染物燃料的規定》中明確的高污染物燃料。
(九)《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十)淘汰:是指拆除(拆除鍋爐本體或關鍵部件后使用功能無法啟用)、報廢、注銷、改燃清潔能源或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質氣化項目。
鍋爐煙氣在線監測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