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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必需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
是的。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2、建設單位是否可以自行監測?
有條件可自行監測。暫行辦法中
第六條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3、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不能。暫行辦法中
第七條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哪些情況下驗收不合格?
主要有這九大類。暫行辦法中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6、驗收工作組企業可以組織?工作組由哪些人組成!
可以。暫行辦法中
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7、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暫行辦法中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8、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有的。暫行辦法中
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9、驗收完成后要及時完成的事!
暫行辦法中
第十四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10、竣工環保驗收需要年檢嗎?
解答: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化,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均有效,不需要年檢。需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監督。
1驗收程序
驗收監測工作可分為啟動、自查、編制監測方案、實施監測和核查、編制監測報告五個階段,具體工作程序見圖1。驗收推薦程序與方法見附錄1。
2、
2推薦程序
建設單位可采用以下程序開展驗收工作:
3推薦方法
2.1成立驗收工作組
建設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工作組可包括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等技術支持單位和環保驗收、行業、監測、質控等領域的技術專家。技術支持單位和技術專家的專業技術能力盡量足夠支撐驗收組對項目能否通過驗收做出科學準確的結論。
2.2現場核查
驗收工作組現場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驗收監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定,補充了解驗收監測報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詳盡的內容,進一步了解項目特點和區域環境特征等。現場核查是得出驗收意見的必要環節和有效手段。現場核查要點可以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執行。
2.3形成驗收意見
驗收工作組可以召開驗收會議的方式,在勘查現場和對驗收監測報告內容核查的基礎上,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科學合理的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當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驗收意見中還應明確具體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驗收意見參考格式見附錄4。
2.4建立檔案
一套完整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檔案至少應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初步設計(環保篇)、施工合同(環保部分)、施工監理報告(環保部分)、工程竣工報告(環保部分)、驗收報告、信息公開記錄證明(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設單位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還應把委托合同、責任約定等委托涉及的關鍵材料列入檔案。建設單位成立驗收工作組協助開展驗收工作的,還應把驗收工作組單位及成員名單、技術專家專長介紹等材料列入檔案。
4驗收自查
4.1環保手續履行情況
主要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及其審批部門的審批決定,初步設計(環保篇)等文件的編制,建設過程中的重大變動及相應手續完成情況,國家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以及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等。
4.2項目建成情況
對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文件,自查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主要生產工藝、產品及產量、原輔料消耗,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貯運工程和依托工程內容及規模等情況。
4.3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4.3.1建設過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涵蓋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內容和要求,是否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內容,項目實際環保投資總額占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百分比,項目竣工報告中是否有環境保護設施調試運行記錄等。
4.3.2污染物治理/處置設施:按照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的順序,逐項自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污染物治理/處置設施建成情況,如廢水處理設施類別、規模及工藝;廢氣處理設施類別、處理能力、工藝及排氣筒數量、主要噪聲源的防噪降噪設施、固體廢物的儲運場所及處置設施等。
4.3.3其他環境保護設施:按照環境風險、在線監測和其他設施等的順序,逐項自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情況,如裝置區圍堰、重點區域防滲工程、事故池、在線監測裝置、“以新帶老”改造工程、關停或拆除舊機組或裝置、淘汰落后生產線、生態恢復工程、綠化工程、邊坡防護工程等。
4.3.3自查結果發現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情況未完全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4.4自查結果發現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而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履行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