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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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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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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導讀:自2017年4月5日下午4:00,環境保護部召開2017年-2018年關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工作視頻會議:"啟動強化督查活動,是環境保護有史以來,國家層面直接組織的最大規模的行動"。
環保部從全國抽調5600名環境執法人員,將對京津冀及周邊傳輸通道“2+26”城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
4月6日,第一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培訓在北京舉辦。此次參加培訓的是448位參與第一、二輪督查的工作人員。培訓后將為每位參加督查的人員發放執法證,方便開展工作。
截至4月7日晚,第一輪28個督查組已全部到位,224人已赴"2+26"城市開展第一輪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并與被督查城市開展工作對接,正式啟動現場督查工作。
那么,企業應如何做好環保工作、應對環保督查
環保監察時一般會檢查內容:
1、企業生產情況
企業所屬行業及主要產品
上個月的產品及產能,各條線是否存在運營。企業主是否違法建設,是否環評一致。有無新增廢氣、廢水、固廢等污染物。
2、企業環保落實情況
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查看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等。(環保執法人員或督察人員來企業或環保局查看環評文件),校核項目現場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環評大體一致),環評文件(環評公參)是否涉及造假。(注意!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的處罰: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查看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環評批復五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檢查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企業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就投入生產的。
生產車間:超或原料涉酸、堿、及其他易腐蝕性的車間地面是否做防腐處理,并定期進行保養。生產過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場。
檢查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申報執行、排污費繳納執行
注:【各項污染及治理情況現場檢查】企業無相關排污環節的(如環節對地下水影響等),可不檢查。
環保監察執法到企業現場主要檢查這幾個方面:
1、企業不能有阻撓環境監察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企業環保問題投訴
根據各級環保等部門收到的群眾來點來信投訴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保問題投訴。解決人民群眾日益關注的環保問題,解決大家之所及。有無偷排廢氣、廢水、違法處置轉移(危險)固廢;噪聲是否擾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簡陋老舊,能否做到達標排放問題?
3、排污檢查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廢氣污染檢查
隨著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盡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違法違規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6、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査
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7、噪聲污染源現場檢査
是否按照環評文件或環評批復要求設置污染治理設施,噪聲是否達標。
8、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場地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涉重環節、固廢(危廢)堆放場所、化學品堆放場所等是否逬行防滲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10、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査(涉生態類,不多介紹)
11、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的這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不是簡單罰款可以了事的。
12、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環保造假(注意!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的處罰),從重處罰!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13、其他企業應牢記:
① 建設單位未經環保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污染處理設施、場所。
② 不得違反排污口設置規定、私設暗管、私改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③ 在禁止建設區域內違法建設,同時項目建設要符規劃。
切記:企業思想上重視,懂法、守法,及時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多學習先進經驗,污染治理到位,平時環境管理跟上。就不會怕環保督察時出現問題。做到環保和項目可持續發展。
附件一:哪些是國家禁止建設的「十五小」和 「新五小」企業?
一、「十五小」
1、小造紙 — 現有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廠。
2、小制革 — 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2張豬皮折一張牛皮,6張羊皮折1張牛皮)。
3、小染料 — 年產1000噸以下的染料廠,包括1000噸以下的染料中間體生產企業。
4、土法煉砷 — 采用地坑或坩堝爐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現年產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噸以下的企業。
5、土法煉汞 — 采用土鐵堝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法煉貢,現年產貢10t以下的企業。
6、土法煉鉛鋅 — 采用土燒結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法煉鉛,用土制橫罐、馬弗爐、馬糟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現年產鉛或鋅(或氧化鋅含量)2000噸以下的企業。
7、土法煉油 — 未經國務院批準,盲目建設的小型石油煉油廠和土法煉油設施;
生產過程不是在密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于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
無任何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煉油企業;
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煉油企業。
8、土法選金 — 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貢和溜槽等黃金選冶金的企業。
9、土法農藥 — 產品無一定結構成分,沒有通過技術鑒定,沒有產品技術標準,沒有正常安全生產必需的廠房、設備和工藝操作標準,沒有必要檢測手段的小型農藥原藥生產或制劑加工企業。
10、土法漂染 — 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m以下,所排廢水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漂染企業:
每百米布所生產的廢水大于2.8t;
COD大于100mg/L;
色度大于80倍(稀釋倍數)。
11、土法電鍍 — 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12、土法生產石棉制品 — 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
13、土法生產發射性鈾制品 —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筑、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鈾等放射性產品生產企業。
14、土法煉焦 — 采用“坑式”、“萍鄉式”煉焦的企業。
15、土法煉硫 — 采用“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硫的企業。
這種細分方法是一個動態概念,隨著經濟的發展,范圍有所變化,如2004年年生產能力小于1萬t的化學制漿造紙生產裝置也屬于“十五小”之列。
二、「新五小」
1、小鋼鐵—年產普碳鋼30萬t以下(含)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材軋機年產量25萬t以下(含)的小軋鋼廠,100m3以下(含)高爐,3200kVA及以下鐵合金電爐,15t(含)轉爐。
2、小水泥 — 窯徑小于2m(年產3萬t以下)水泥普通立窯生產線,窯徑小于2.2 m(年產4.4萬t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3、小煉油 — 無合法資源配置,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產品質量低劣,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車用無鉛汽油的成品油生產裝置。
4、小玻璃 — 平板魄力平拉工藝生產線(不含格拉威貝爾平拉工藝),四機(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藝生產落后產品、規模較小的化工企業,一般能耗高、生產能力低(年產能力在2萬t以下)。
附件二:「小散亂污」企業:
符合以下一項或幾項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均屬于“小散亂污”企業,由當地政府、管委會一律予以取締。
第一,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以及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企業。
第二,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企業。重點是有色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