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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手工監測點位設置、監測點位標識牌設置及監測點位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的規范化整治與管理,及新建、改擴建項目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規范化設置與管理。
2、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要求
2.1監測斷面及監測孔要求
2.1.1、監測斷面應設置在規則的圓形或矩形煙道上,應便于測試人員開展監測工作,應避開對測試人員操作有危險的場所。
2.1.2、對于輸送高溫或有毒有害氣體的煙道,監測斷面應設置在煙道的負壓段;若負壓段不滿足設置要求,應在正壓段設置帶有閘板閥的密封監測孔(見圖1)。
圖1 帶有閘板閥的密封監測孔
2.1.3、對于顆粒態污染物,監測斷面優先設置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徑(或當量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徑(或當量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2.1.4、新建污染源監測斷面的設置應滿足2.1.3的要求。現有污染源監測斷面的設置無法滿足2.1.3的要求時,應選擇監測斷面前直管段長度大于監測斷面后直管段長度的斷面,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監測斷面廢氣分布相對均勻。廢氣分布均勻程度判定按照HJ 75中7.1.2.3的規定執行。
2.1.5、對于氣態污染物,監測斷面的設置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如果同時測定排氣流量,監測斷面應按2.1.3和2.1.4的要求設置。
2.1.6、在選定的監測斷面上開設監測孔,監測孔的內徑應≥90 mm。監測孔在不使用時應用蓋板或管帽封閉,使用時應易打開。
2.1.7、煙道直徑≤1 m的圓形煙道,設置一個監測孔;煙道直徑大于1 m不大于4 m的圓形煙道,設置相互垂直的兩個監測孔;煙道直徑>4 m的圓形煙道,設置相互垂直的4個監測孔(見圖2)。
圖2 圓形斷面測點與監測孔示意圖
2.1.8、矩形煙道根據監測斷面面積劃分,由測點數確定監測孔數(見表1),監測孔應設置在側面煙道等面積小塊中心線上(見圖3)。當截面寬度≥4 m時,應在煙道兩側開設監測孔。
表1 矩形煙道的分塊和測點數
圖3 矩形斷面測點與監測孔示意圖
2.2、監測平臺要求
2.2.1、防護要求
2.2.1.1、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 0.5 m以上的監測平臺及通道的所有敞開邊緣應設置防護欄桿(見圖 4),防護欄桿的高度應≥1.2 m。
2.1.1.2 監測平臺的防護欄桿應設置踢腳板,踢腳板應采用不小于100 mm×2 mm的鋼板制造,其頂部在平臺面之上高度應≥100 mm,底部距平臺面應≤10 mm。
2.2.1.3、防護欄桿的設計載荷及制造安裝應符合 GB 4053.3要求。
圖4 防護欄桿示意圖
2.2.2、結構要求
2.2.2.1、監測平臺應設置在監測孔的正下方 1.2 m~1.3 m 處,應永久、安全、便于監測及采樣。
2.2.2.2、監測平臺周圍空間應保證測試人員正常方便操作監測設備或采樣裝置。
2.2.2.3、監測平臺可操作面積應≥2 m2,單邊長度應≥1.2 m,且不小于監測斷面直徑(或當量直徑)的 1/3。若監測斷面有多個監測孔且水平排列,則監測平臺區域應涵蓋所有監測孔;若監測斷面有多個監測孔且豎直排列,則應設置多層監測平臺。通往監測平臺的通道寬度應≥0.9 m。
2.2.2.4、監測平臺地板應采用厚度≥4 mm的花紋鋼板或鋼板網鋪裝(孔徑小于10 mm×20 mm),監測平臺及通道的載荷應≥3 kN/m2。
2.2.2.5、監測平臺及通道的制造安裝應符合GB 4053.3要求。
2.2.3.1、監測平臺應設置220 V低壓配電箱,內設漏電保護器、至少配備2個16 A插座和2個10 A插座,保證監測設備所需電力。配備夜間照明設施。
2.2.3.2、監測平臺附近有造成人體機械傷害、灼燙、腐蝕、觸電等危險源的,應在監測平臺相應位置設置防護裝置。監測平臺上方有墜落物體隱患時,應在監測平臺上方3 m高處設置防護裝置。防護裝置的設計與制造應符合GB/T 8196要求。
2.2.3.3、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監測點位應配備相應安全防護裝備。
2.3 監測梯要求
2.3.1、監測平臺與地面之間應保障安全通行,設置安全方式直達監測平臺。設置固定式鋼梯或轉梯到達監測平臺,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要求。
2.3.2、監測平臺與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距離超過2 m時,不應使用直梯通往監測平臺,應安裝固定式鋼斜梯、轉梯或升降梯到達監測平臺。梯子無障礙寬度≥0.9 m,梯子傾角不超過45度。每段斜梯或轉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過5 m,否則應設置緩沖平臺,緩沖平臺的技術要求同監測平臺(見圖5)。
圖5 固定式鋼斜梯示意圖
2.3.3、監測平臺距地面高度≥20 m,且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需要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外排口監測點位,應設置通往監測平臺的固定式升降梯。
3、監測點位標志牌設置
3.1、監測點位應設置監測點位標志牌,標志牌分為提示性標志牌和警告性標志牌兩種。標志牌應涵蓋監測點位基本信息。提示性標志牌用于向人們提供某種環境信息,警告性標志牌還用于提醒人們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會造成危害。
3.2、監測點位標志牌的技術規格及信息內容遵照附錄A規定,其中點位編號遵照附錄B的規定。
3.3、一般性污染物監測點設置提示性標志牌。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監測點設置警告性標志牌。
3.4、標志牌設置在距污染物監測斷面較近且醒目處,并能長久保留。
3.5、排污單位可根據監測點位情況,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3.6、標志牌右下角應設置與標志牌圖案總體協調、符合山東省排污口信息化、網絡化管理技術要求的二維碼,二維碼編碼的技術要求應符合GB/T 18284的規定。監測點位信息變化時,應及時更換二維碼。
3.7、監測點位二維碼信息應包括排污單位名稱、地址、企業法人、聯系電話、監測排口性質和數量、點位編碼、監測點位的地理定位信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設施投運時間等有關資料。
4、監測點位管理
4.1、排污單位應建立監測點位檔案,檔案內容除應包括監測點位二維碼涵蓋的信息外,還應包括對監測點位的管理記錄,包括對標志牌的標志是否清晰完整,監測平臺、監測梯、監測孔、自動監控設備等是否能正常運行,排氣筒有無漏風、破損現象等方面的檢查記錄。
4.2、監測點位的有關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屬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選派專職人員對監測點位進行管理,定期進行防銹及防腐等的維護,確保正常安全使用,并保存相關管理記錄,配合測試人員開展監測工作。
4.3、監測點位信息變化時,排污單位應及時更換標志牌相應內容。
圖A.1 提示性廢氣監測點位標志牌
圖A.2 警告性廢氣監測點位標志牌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編碼方法
監測點位編碼由四部分組成,如圖B.1,分別為行政區劃代碼、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監測點位類別代碼和監測點位順序代碼。第一部分編碼表示監測點位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詳細至街道、鎮、鄉一級,用9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根據DB37/T 010確定;第二部分編碼表示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用8位本體代碼表示,根據GB 11714確定;第三部分編碼表示廢氣監測點位類別代碼,用2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FQ”表示“廢氣”;第四部分編碼表示監測點位順序代碼,用4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即0001-9999,且監測點位順序代碼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編碼相同時不重復使用,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當監測點位撤銷或變更時,原有監測點位編碼保留,不能被重新使用。
圖B.1 監測點位編碼結構圖